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相關問題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相關問題 如何聲請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財產制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三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已登記之事項,其公告登記處除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外,應命將公告之「全部」登記內容,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一日,未登報者,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夫妻財產制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夫妻財產制登記範圍:夫妻財產制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種類: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除管理上必要之處分外,應得他方之同意,如欠缺此項同意,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己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亦得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契約訂定因勞力所得之財產及原有財產之孳息所得為共同財產,適用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妻以其財產之管理權付與其夫者,推定夫有以該財產之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權,此項管理權,妻得隨時收回,取回權不得拋棄。
夫妻財產制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夫妻財產制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
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再不能依上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由契約當事人共同聲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三條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其登記之聲請,應加具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夫妻財產制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聲請登記,係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其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
訂約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之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
廢止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
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用前開各規定。
登 記 之 異 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認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登報範例臺灣OO地方法院公告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00年度OO字第000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住所。
妻: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
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參考http://tw.myblog.yahoo.com/yp123-8/article?mid=1&prev=76&l=f&fid=8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0030504297 夫妻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