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制問題夫妻財產制 夫妻共有財產制問題
請問~若婚前跟婚後都未申請夫妻共有或分別財產制,而房屋也是登記在丈夫的名下,那一旦離婚之後丈夫拒絕支付任何生活費或其他的援助,那妻子可以去要求夫妻共有財產平均分配現有財產嗎?
Dear:依民法第1031-1,離婚後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
只是你必須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在二年之內請求分配,另外若是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離婚後),超過五年者,也是不可以再要求分配的。
沒有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那麼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之一,按民法第1031-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以,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原則上要平分。
這裡要注意二點:一是「婚前財產並不列入分配」,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就不必列入分配。
還有,為了避免對方脫產,建議你對他的財產施以假扣押。
本來的法律規定,為強制執行,要提供擔保金,依法院裁定的擔保金額大約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左右。
修法後的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四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假設他的房產等,總價值約300萬,那妳必須準備30萬給法院做為擔保金,還有一筆手續費:擔保金的5%,這筆錢在強制執行後,或你撤銷假扣押,就會退還給你。
你或許可以依本身條件請求對方付贍養費,例如:因病無法工作賺錢,生活陷入困境,你最好準備很多有利證據。
依據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但在實務上對「陷於生活困難」之認定較為嚴格,因為以台灣的經濟狀況,謀求一個足供糊口的工作,常被認為並不困難;另外,對於多少金額的贍養費為「相當」,在實務上也有認定之困難。
法院在認定時有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年民間消費支出,亦有依台北市政府主計處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每人每年消費支出大概二十多萬來判,另有依當年度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年約七萬多元計算等,實則實務上非但無統一之標準,亦無一致計算之方式。
雖然聽起來有點麻煩,但如果你能爭取到的話,即使每月只有5千,對你的生活也不無小補對吧!
如果他名下的財產是你們婚後共同打拚來的,離婚後你卻無法取得一分一文,那是很不公平的,對不?祝你順利取得該有的權益和財產!
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篇之部分修正條文,其中對於「法定財產制」之部分做了重大修正,本文將以簡單的文字就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及修正後之規定介紹如後: 一、「夫妻財產制」之種類共有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依照民法第1007條及1008條之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而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故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之後,必須到夫妻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辦理登記。
另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如果日後夫妻的住所地有變更,必須在住所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重為登記,如果沒有重為登記,三個月期滿,原來的登記就會自動失效。
此外,依民法第1008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行為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易言之,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二、夫妻財產制之約定時點,依民法第1004條之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及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
而依民法第1007及1012條之規定,夫妻財產制約定之後,可以隨時依夫妻雙方的合意予以廢止或變更內容,但仍然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變更,並且也要到法院辦理登記。
三、關於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問題,依民法第100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四、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一)法定財產制: 1、 依民法第1005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2、 財產內容: (1)婚前財產:指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B.依民法第1017第三項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2)婚後財產: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3、依民法第1018條之規定,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依第1017第一項後段規定,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4、債務: 依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而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5、自由處分金: 依民法第1018之一條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6、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原則:依民法第1031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消滅的原因包括:夫妻離婚、死亡、或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等情況),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例如: 夫的婚前財產有10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500萬元,婚後負債100萬元。
則夫的婚後財產為500萬-100萬=400萬元扣除婚姻中的負債100萬元,則夫的剩餘財產為300萬元。
妻的婚前財產有20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400萬元,婚後負債100萬元。
則妻的婚後財產為400萬-200萬=200萬元。
扣除婚姻中的負債100萬元,則妻的剩餘財產為100萬元。
夫的剩餘財產為300萬元、妻的剩餘財產為100萬元,則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即為300萬-100萬=200萬元。
這項差額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即各自分配200萬除以2等於100萬,亦即應由夫給妻100萬元。
(2) 例外: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在此限,亦即不列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
惟依同法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7、對夫妻之一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行為(例如脫產行為)之補救: (1)、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就此民法第1030條之
一般夫妻大多數都是均已夫妻財產分開制為定義,除非您有去申請法定或者共有制,否則一切都是均已分開制為考量!
基本上若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和平協議離婚,那麼要結束這段婚姻關係是相當困難的。
在台灣結婚容易,離婚難啊!
除非夫妻一方有觸犯到現行法律明文理所規定之離婚十大要件之其中一項,另一方才可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勝訴,甚至有牽涉到刑事案件之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您才可爭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比方說:通姦;重婚;家暴;涉及重大刑案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等等!
因目前您上述所陳述之內容並不詳細,夏天無法直接提供專業意見與方式讓您參考,造成不便請見諒!
若有任何疑問可以到我的部落格留言或敲我即時通
夫妻離婚 如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離婚時,如果原先夫妻間未以書面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那麼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是夫妻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這裏要注意二點,一是限婚後增加的財產才必須列入分配,婚前的不必,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必列入分配。
所以,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要平分。
另外,夫或妻若答應將其名下財產歸給另一方,一勞永逸的方法是找有經驗的律師或代書,於簽訂離婚書時,一方面備妥過戶所需全部資料,先交給律師代為保管,一方面完成離婚協議書內容,於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由應得之一方向律師領取財產過戶之文件交代書辦理過戶手續。
但雙方若未對財產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另有財產屬剩餘財產之範圍,則得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自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內或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也就是請求分配一半的權利必須在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起兩年內,或從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說,離婚後超過五年,就不能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了。
例如:妻在離婚四年後才表示「我剛剛知道我前夫有一筆財產,我要分一半」,原本她應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行使,但是因為距她離婚滿五年只剩一年,所以她必須要在一年內行使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否則五年一滿,就不能再請求了。
此外,離婚之夫或妻若欲防止他方脫產以規避支付剩餘財產之義務,亦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確保自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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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11308621 夫妻財產制